第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的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通报批评。
(一)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当回避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技能鉴定时间、地点或者技能鉴定安排的;
(三)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兼报的 ;
(四)不执行考务管理程序,包括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等;
(五)擅离职守,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线索、思路、答案)或擅自对试卷内容进行解释的;
(七)不履行职责,影响考生答题或考场有考生作弊的;
(八)不填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擅自涂改考场记录的;
(九)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案的;
(十)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技能鉴定活动;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伪造技能鉴定资格资料或证件,使其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技能鉴定或者使技能鉴定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违规行为不制止或不及时上报的;
(四)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五)纵容或伙同考生集体(联合)作弊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七)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八)故意损坏技能鉴定试卷、答卷或答题卡和仪器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