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夹带禁携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试卷或答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与技能鉴定作答无关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答题,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答卷离开考场的;
(七)故意扰乱考场秩序、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给予当次技能鉴定成绩无效处理;视情节轻重,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其停止一至两年参加技能鉴定资格的处理:
(一)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及相关资料取得参加技能鉴定资格和技能鉴定成绩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技能鉴定或顶替他人参加技能鉴定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进行答题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技能鉴定设备材料的;
(七)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同一个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下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之一的,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下答案雷同的,由职鉴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考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同一个考场有三分之一以上考生出现第七条、第八条违规行为之一的,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半数以上答案雷同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当次技能鉴定成绩无效,重新组织考生参加技能鉴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其停止一至三年参加技能鉴定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故意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或对其进行恐吓威胁的,由职鉴中心宣布其技能鉴定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性质恶劣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