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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包劳社办字[2007]123号 2007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技能鉴定所站)等合法权益,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的技能鉴定所(站)、考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含试行国家职业标准,下同)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单项技能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劳动者从事相关职业(工种)所应具备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和认证的活动。

  第三条 对考生、工作人员和技能鉴定所(站)等违反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扰乱考场秩序和影响技能鉴定公平、公正等技能鉴定违规行为(以下称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公开适当、客观公正、合法有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机构)对重大事件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面试或论文答辩的人员,以及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职业技能类考试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阅卷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予以制止与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考场,宣布当次技能鉴定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一年参加技能鉴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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