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包劳社办字[2007]123号 2007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下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劳动监察条例》、《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获得的相应等级的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的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负责全市辖区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核的人员。
第二章 核发
第六条 技能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按照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中最低成绩分别确定,分为合格(60-79分)、良好(80-89分)、优秀(90-100)分。
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授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审核、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