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4]10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
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把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服务体系,加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等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列入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范围。
经本市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非公经济组织在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的职称评审、人才培训、表彰奖励、人才资助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
第四条 市、区(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向非公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人事服务。
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根据非公经济组织需求,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提供人才人事服务。
第五条 公共人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公共人事政策信息;
(二)户籍人才引进;
(三)上海市居住证;
(四)照顾人才家庭困难调沪;
(五)人才家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