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59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235号)收悉。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是2003年4月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烟酰胺及其它相关产品。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560万美元,2005年11月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增加注册资本167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107%,并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生产新产品-活性医药物成分(简称API),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第三类第九条第1、3、4、5的项目。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对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