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6]10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200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人才中介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