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并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排序,以此作为立项及资金分配的依据。
对使用外包资金建设的政府项目,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评定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产业政策和评议排序情况,确定当年予以资助的外包资金项目计划及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对外包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外包资金项目计划由两局联合下达。市财政局依据下达外包资金项目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为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将会同是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外包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资助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3、对投资入股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
为确保项目进度和技术水平,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项目进度,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惩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将组织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