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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88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华电福建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内自产煤炭产运需衔接
  (一)2008年我省自产煤炭的产运需衔接工作。
  1、供需双方企业应结合2007年合同执行情况以及2008年生产能力和实际需求,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完成供货合同的签订。
  2、进一步完善省内自产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电力、化肥、冶金等重点企业用煤,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定价。省直接平衡的重点企业用煤在衔接过程中双方就价格等问题发生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签订框架合同对数量进行确认,并由省煤调办进行协调,要防止争议纠纷影响正常生产和运输。
  3、严禁"六证"不全、停产整顿和非法开采的煤矿及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参与产运需衔接。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煤炭用户不得与非法煤矿、非法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4、用省内煤企业特别是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和煤矿签订中长期合同和单笔1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
  5、煤炭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兑现率。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特别是电煤合同兑现率的考核力度,定期对供需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将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铁路部门应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依据,结合2007年实际合同执行情况安排运力,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1、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搞得好的企业倾斜;
  2、向中长期合同倾斜,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单笔在1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
  3、向省内重点企业特别是发电企业倾斜;
  4、对未签订合同的煤矿、用煤企业不得安排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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