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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八)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1.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3.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4. 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要求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原因、结果进行登记。
  (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处罚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轻(低)或重(高)等级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
  (六)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批准立案。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九)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十)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结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正卷、副卷装订。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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