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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1.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
  (六)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种处罚标准;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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