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市和区(市)县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相关制度。
(三)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四)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五)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意见制定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具体标准,作为本部门考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出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三)对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自由裁量等级可分为轻(低)、中、重(高)三个等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已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直接适用。
(四)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