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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军属、劳动模范、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城市廉租住房政策。
  第七条 城市廉租住房当年的配租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于当年一季度公布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至辖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领取《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
  (四)对经公示2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准予登记,作为当年廉租住房的候租对象,进行轮候配租;对经公示有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公开择定配租家庭。
  本年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候租家庭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
  第九条 配租家庭须与辖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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