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廉租住房供应体制,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其基本保障方式为发放租金补贴,适当时可实行实物配租等方式。
前款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专项用于缴纳住房租金的补贴资金,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职责是: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标准、计划,拨付廉租住房资金,指导、监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设在区房地产分局)负责登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并审核其资格条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发放租金补贴以及日常管理。
财政、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