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出租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