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