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六)开展历年退耕还林核查。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接续补助资金的发改,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省林业厅要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工程县历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验收合格的面积,及时兑现补助;对造林质量和补助资金发放问题突出的,责令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调整任务和资金。
(七)严格检查验收工作。从2007年度开始,各工程县必须在每年10月至11月开展退耕还林的秋季检查验收工作,并根据秋季验收结果兑现钱粮补助。秋季验收合格的,兑现验收年度的现金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不得将以前因验收不合格而滞留的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农户。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退耕农户加强管护,及时补植补造,确保秋季验收合格。对于连续3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追回该退耕地已兑现的钱粮补助,并按照规范程序重新落实退耕地还林。
(八)规范政策补助分配。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原则上仍按照承包户和退耕户已签合同进行分配。对原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的补助,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退耕户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户享受生活补助费;退耕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九)及时兑现政策。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根据验收结果兑现。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
(十)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制定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的依据。
(十一)做好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退耕还林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森林法》和《
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退耕还林后的林地和林木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退耕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地使用权证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林权权利人有要求并提出申请,可以发给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原属集体经营的退耕地,先要落实承包经营人,确权到户,然后发放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