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7〕28号 2007年10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切实解决退耕农户的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进一步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坚决杜绝毁林复耕;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户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层层负责相结合。省政府文件
二、完善后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内容
(四)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进行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地还林给予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省政府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退耕还林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发展接续产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下达的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