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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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