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
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四)其他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