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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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