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复印件。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八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改变的;
(二)企业国有资本额和国有股持股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理境外变动产权登记时,应由所出资国有单位先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再向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三)批准境外企业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以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境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自批准或裁定并进行资产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向产权登记承办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分立、划转、被依法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