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境外产权登记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产权登记的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颁发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境外企业合法占有、运营国有资产,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境外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五条 我市国有单位负责向产权登记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并立档、保存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境外产权登记证、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六条 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三)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经投资单位审核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七)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复印件。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三)企业章程、核定的企业名称证明和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