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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7]123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和《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对占用、运营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境外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境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一)我市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我市国有单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子企业纳入境外产权登记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作为我市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市政府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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