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独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能简单地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代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要按照衢政发〔2007〕44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职能的整体规划要求,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基本政策、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衔接。

  (二)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当地财力状况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要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保障内容主要是大病统筹,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原则上不建个人帐户。个人出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目前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困难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至少达到三分之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要有所区别,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可以低于成年人,保障水平可以高于成年人。

  (三)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要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关系,一方面通过政策解释、新闻宣传、典型示范等方式,调动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要解决好在校学生(包括在城区就学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在本地就学的外地户籍的学生)、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的参保问题,并根据学校教育学年制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缴费时间。

  (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都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要科学设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比例,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努力降低医疗费用。要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实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协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政府补助资金,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