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衢政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是我国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提高对推进这项工作复杂性的认识,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订工作方案,注重配套改革,加强宣传和引导,扎扎实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
二、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2007年8月2日在金华召开的金衢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要求,2007年,柯城、江山、常山等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要确保在8月底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10月份起全面实施,年内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县(区)要在年底前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2008年,试点县(区)参保率要达到75%以上;其他县(市、区)要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70%以上,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2009年,全市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基本覆盖。
三、认真把握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