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也是我市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季用电高峰已经来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明确标准,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各项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为: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减少空调使用时间,提高空调能效水平。经常进行空调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