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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市区和三县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08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覆盖全市所有城镇;2010年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并逐步提高向社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全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都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不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户最高不超过60元。要合理安排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供应方式,扩大廉租住房供应保障面。

  (四)多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量。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原有公有住房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形式、多途径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适度安排廉租住房预算资金;二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是城镇土地出让收益的10%;四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五是通过社会募捐等其他形式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具体的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原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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