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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安保互动领导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切实把安保互动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将推进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和平安建设中,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及措施的通知》 (渝办发[2007]2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安委[2007]3号)要求,将推进责任保险,实施安保互动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
  各高危行业企业和公共聚集场所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投保各类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运行。
  各保险公司要在市安保互动推进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把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推动服务创新,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严格安保互动工作纪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利益。
  建立保险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监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依法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的防灾防损资金,必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营造安保互动的良好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安保互动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为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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