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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 [2006]207号)、 《关于在重庆市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7]173号)要求,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以下简称安保互动),促进安全发展和平安重庆建设,现就全市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推行责任保险、促进安保互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保互动对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由于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不健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薄弱,一些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将商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治理手段融入安全生产领域,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
  我市自2005年开展安保互动试点工作,对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该担负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在全面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把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建立预防为主的安保互动机制,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责任保险,作为对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增强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有利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对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8月,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要求,发出《关于在重庆市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将我市作为全国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省市,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探索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全国推进强制责任保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在我市试点的契机,将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和安保互动工作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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