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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2007年11月16日)废止

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8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统一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水箱、水池、水塔等储水设施或水泵、无塔上水器等加压设施,将城镇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站)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办;其他区(市)县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公用局的指导。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监测管理工作。

  (一)市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单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三)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口岸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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