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保护装置的检测。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八)严格执行《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制度(试行)》和《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见《河南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手册》第六部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工作制度和雷电灾情档案。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重大雷电灾情或年度雷电灾情,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九)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市政府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将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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