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要求,县级以上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负责组织编写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切实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认真编制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雷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组建防雷工作队伍
防雷工作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雷业务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按照“三会”(会讲、会写、会干)和“三懂”(懂法律、懂标准、懂操作)的要求,定期举办防雷培训班,并聘请省内外防雷专家授课,不断提高全市防雷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做到防雷工作人员100%持证上岗,努力组建一支作风过硬,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防雷工作队伍。
五、规范管理,杜绝隐患,切实提高防雷安全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有关行政许可,《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
河南省气象条例》也明确要求防雷工作应实行规范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在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后,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禁止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业务。
(二)防雷装置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防雷技术规范和设计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