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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雷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雷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汴政〔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我市雷电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少雷电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雷电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雷电灾害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八大自然灾害之一,被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我市雷电灾害发生的频率、次数和造成的损失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全市发生雷击120多次,造成人员伤亡3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因此,做好雷电安全管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造成损失,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万无一失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二、加强领导,完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文化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处理全市防雷减灾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三、建立机制,编制预案,确保防雷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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