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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6日)废止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通专管[2004]52号)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要求,现就我市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南通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和现有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等情况,我局对全市新增卷烟零售网点进行布局调控。
  二、新增零售网点之间的距离,城区街道、集镇不少于100米,乡村不少于200米。对200户以上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对200户以下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三、在对部分特殊对象(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没有职业的残疾人员、烈属),市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县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加盟、连锁、便民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餐馆、娱乐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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