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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工业、科学、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设备。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1-12月)。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上的安排,统一协调、部署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为申报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市环科院牵头,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技术支持组,聘请有关专家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电磁辐射基本知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印发申报登记资料,指导申报登记表格的正确填写。
  3.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根据责任分工的要求,制订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4月)。
  1.清查、整理出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名单,并要求这些单位在2008年1月30日前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2.市级有关部门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填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进行核实,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3.各区(市)县环保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会同当地经济部门完成工业、科研的电磁能应用设备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4.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要核查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提出重点督查督办单位名单,于2008年4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与整改阶段(2008年5-7月)。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环保局对申报登记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电磁辐射扰民问题;对拒不申报登记的单位依法查处。2008年7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环保局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对申报登记工作存在问题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挂牌督办”、“行业限批”的措施,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08年8-10月)。2008年7月30日前,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将申报登记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8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申报登记工作组织考核验收;2008年10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专项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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