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科学、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设备。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1-12月)。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上的安排,统一协调、部署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为申报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市环科院牵头,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技术支持组,聘请有关专家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电磁辐射基本知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印发申报登记资料,指导申报登记表格的正确填写。
3.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根据责任分工的要求,制订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4月)。
1.清查、整理出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名单,并要求这些单位在2008年1月30日前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2.市级有关部门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填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进行核实,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3.各区(市)县环保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会同当地经济部门完成工业、科研的电磁能应用设备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4.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要核查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提出重点督查督办单位名单,于2008年4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与整改阶段(2008年5-7月)。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环保局对申报登记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电磁辐射扰民问题;对拒不申报登记的单位依法查处。2008年7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环保局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对申报登记工作存在问题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挂牌督办”、“行业限批”的措施,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08年8-10月)。2008年7月30日前,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将申报登记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8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申报登记工作组织考核验收;2008年10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专项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