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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79号)要求,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申报登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佩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昌年、市环保局局长王文斌任副组长,市环保、经济、广电、信息、卫生、电力等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的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气象、地铁、铁路、民航等部门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日常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召开市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申报登记工作进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申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和单位组织现场督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
  (一)工作目标。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电磁辐射信访、投诉,以大功率无线电发射系统和工频强辐射系统为申报登记工作重点,采取行业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法,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二)责任分工。无线电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和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设备的申报登记,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落实;工业、科研单位电磁能应用设备的申报登记,由各区(市)县环保、经济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落实。
  三、申报登记范围成都市域内在役的下列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均需申报登记:  (一)无线电发射系统。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包括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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