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的通知
(成办发〔2007〕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设教师集中居住住房,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满足全市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主要适用对象为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含中心城区涉农教师),优先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农村中小学教师家庭提供。
(二)申购(租)条件。申购(租)教师集中居住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2.本人及配偶未购(租)公有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
3.无城镇产权性质的住房或虽有此类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购(租)教师集中居住住房者的基本情况并公示。
(三)选址及规划。教师集中居住住房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市)县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区(市)县城区以及重点镇和中心镇集中修建。
(四)供地及建设方式。
1.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供地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在市国土行政部门下达给各区(市)县的年度用地指标中报征,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解决。
2.教师集中居住住房建设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区(市)县政府投资性公司负责建设,不得由社会开发公司承建。
3.教师集中居住住房建设标准为:多层单套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高层单套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
4.教师集中居住住房报建规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各区(市)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设立教师集中居住住房报建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价格。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价格由实际取得土地的成本、报建规费和建设成本等构成。各区(市)县教育、物价、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负责核定(审批)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