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教考场收取场地练习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7〕655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准我局岑村教考场继续收取场地租用服务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的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中心,向自愿进入岑村教考场练习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学员,收取机动车场地练习费。收费方式为:进场训练的车辆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辆摩托车每小时15元,每辆小车每小时20元,每辆大车每小时35元。
二、各区、县级市的机动车教考场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制定。
三、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机动车驾驶学员进入机动车教考场练习,并强制收取场地练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