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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随行家属)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根据其不同签证种类适当延期;需任职、就业的及其随行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如确因紧急事务未能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未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对其中已定居国外的,在申请华侨定居手续后,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四)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五)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在外留学时间可视为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国内工作时间和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在蓉自主创业的,其在外学习期间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贴。
  (六)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10-20万元,优秀项目5-10万元,启动项目2-5万元)。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创业资助资金,一等资助20万元,二等资助10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2.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4.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在3至18个月内。
  (八)来蓉短期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主要用于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期间的国际旅费及食宿、交通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短期来蓉服务的内容必须是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讲学等活动。
  2.服务单位必须是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九)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
  (十)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的企业工作(含自主创业)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购政府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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