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7〕93号)
市烟草专卖局拟订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干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同侧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其他街道、乡镇、村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