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人大、政协群团组织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服务管理。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入党、入团、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信访、投诉制度。
(二十九)设立维权服务热线,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依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外出务工人员维权服务热线,开辟外出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各县区也要设立和公开发布维权服务热线。维权服务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答疑解难,受理各种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依法调解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各种纠纷。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简化程序和手续,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质服务,无偿援助。对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引导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可先行受理,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的农民工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劳动仲裁和有关工伤、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按中央九部委《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规定给予减、免、缓收费用。要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十)加强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党团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参照《关于以“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汴总发〔2006〕7号)要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党团工会组织,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组织设置形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工中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团工会组织联系农民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党团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