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七)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落实农民工待遇。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取属地参保的方法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招收我市农民工,要按照“先参保,后就业”的原则,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然后签定劳动合同,安排农民工就业。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既可在原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也可在务工地参保缴费。务工期满返回原籍,可转回个人帐户,其在务工地缴费年限与本地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积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更新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各级党、政、工、青、妇“送温暖”和“助学”对象,纳入民政和社会救助、救济和平价医院(病房)范围。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