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包括境外就业,下同)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打造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劳务输出、维权服务的绿色通道
(十一)加强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短期免费培训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农民工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监管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农林、扶贫部门要做好阳光工程以及扶贫对象的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免费培训5万人以上,免费职业技能鉴定2万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