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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单位计划指标数,每少接收1人,向退伍安置机构缴纳4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资金的管理办法,依据《开封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要深化安置工作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豫政〔2005〕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里的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退役士兵,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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