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市“农民人均收入”办法计算。家庭收入指: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
2.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4.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