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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县、区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各县、区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不低于2005年底农业人口的2.6%,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从7月份开始执行每人每月20元的补差标准。新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救助。因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人员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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