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 [2007] 117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局。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1、对本次公布的在我省市场流通的同品种名称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陆军总院、省中医院,在5月20日之前,将现行规格及价格向我局上报(可按电子版),由我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甘肃市场零售价格,同时请敦促药品生产企业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新的药价公示。
2、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实际采购价(包括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实际的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执行本次公布的零售价格。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上药品特别是单独定价的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购销价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的,要按照《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