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汴政〔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开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开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运管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现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目标和工作安排,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紧密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治理工作:
(一)严格控制和清理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已经宣布取消的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出租客运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款方式代替办公经费和工资、津贴等开支。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扣车、乱罚款的现象要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稳定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不仅扰乱了出租汽车市场,损害正当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证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牟取暴利和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欺行霸市的行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给予打击和取缔。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针对出租汽车行业近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重新核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等级及收费标准,要求各经营企业结合实际,与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较为规范的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认真界定公司服务项目和标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