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将作出的《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初审意见书》于两天内分别抄送厅相关业务处、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
(二)业务处负责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附表2、3)
1、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准、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由厅业务处负责审批。收件、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由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1)申请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中登记后,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核查批准文件等内容,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填写《行政审批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核查意见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行政服务中心。
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准由申请人直接将材料送行政服务中心。
(2)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于受理第二天下午下班前将申请材料送业务处。
(3)业务处收到行政服务中心送来的材料后,按规定时间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业务处的厅领导审定后,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交行政服务中心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公示和送达。
2、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直接报业务处,中央和省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单位直接报业务处,由业务处受理、审查、审批和送达。
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电话:020-83754260。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表一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